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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山东 发布于 2023-9-3 16:03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18施行日期: 1993.09.18题注: (1993年9月18日青岛市第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9.18

施行日期: 1993.09.18

题     注 : (1993年9月18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办公厅将会议出席情况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它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九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或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十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在视察中,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不准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八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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