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结婚迎亲用车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9.07 施行日期: 2000.09.07 题 注 : (2000年9月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0年4月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4月2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制止结婚迎亲使用公车的不正之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公车的管理,不得批准使用公车结婚迎亲。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结婚迎亲除私车外,必须使用“T”和“X”字头号牌的出租车辆。 严禁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车(含黑牌车辆)结婚迎亲。 凡未挂“T”和“X”字头号牌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营运车辆,一律不得为结婚迎亲提供服务。 第四条结婚迎亲车辆的装饰应当符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遮盖车辆号牌。 第五条结婚用出租车辆的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扣违章记分六分;对批准使用公车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据物价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监察部门、公安交通部门设立结婚迎亲使用公车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或者公安交通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机关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