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2.22施行日期: 1994.02.22题注: (1994年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2.22 施行日期: 1994.02.22 题 注 : (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全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每年的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到翌年的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修改为:“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每年的10月为本省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到翌年的4月30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 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七条中规定的“森林防火期”相应修改为“森林防火重点期”。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