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0.15施行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0.15 施行日期: 1997.10.15 题 注 : (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全文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