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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

山东 发布于 2023-9-3 20:03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0.15施行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0.15

施行日期: 1997.10.15

题     注 : (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全文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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