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废止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项目的通知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10.03 施行日期: 1993.10.03 题 注 : (1993年10月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文件吉政发(1993)34号发布) 全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近期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最近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自行制定的乱收费项目进行了清查,现将第一批废止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具体项目附后)。 为进一步搞好清理清查乱收费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省政府〔1992〕52号令)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及按52号令规定的审批程序经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外,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州、县(区)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销。 二、今后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需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方能在我省执行。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审核涉及农民承担费用的文件、项目的通知》(吉政发〔1993〕16号)规定的27项收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3〕10号)提出修改的17项收费;《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局关于对企业现行收费项目审核的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2〕22号)要求核定的30项收费,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就其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出修改意见,于十月十五日前送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四、不符合上述规定及不按规定进行审核的收费项目一律先停止执行,待省物价、财政部门提出审核修改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五、凡违反本通知规定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有权举报。 六、各级政府的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乱收费案件要坚决查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第一批废止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项目 第一批废止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