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山东 查看内容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998年修正本)

山东 发布于 2023-9-3 21:29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998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6.12施行日期: 1998.06.12题注: (1993年7月29日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998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6.12

施行日期: 1998.06.12

题     注 : (1993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根据1998年6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修正)(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9月25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的决定》修正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08年修正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夫规定,结合我省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省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九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民代表和群众的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有关议案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应深入实际,了解情况,避免流于形式。在视察中,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和群众,注重调查研究,听取人民代表和群众的意见、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阅读 426·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