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沈阳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1.27 施行日期: 2006.02.01 题 注 : (2006年1月27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决定已被2011年2月2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3月2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废止) 全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部分由原来的20%调整为19%,其他规定不变。 本决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