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0.28施行日期: 1989.10.28题注: (1989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0.28 施行日期: 1989.10.28 题 注 : (1989年10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决定已被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的决定》废止) 全文 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决定关于安徽省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精神,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会议决定我省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为:耕地十亩以上、一千亩以下的,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二千亩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三亩以上、十亩以下的,其他土地十亩以上、二十亩以下的,由行政公署、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