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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查禁扎吸毒品及私种毒品原植物规定

2023-8-5 06:21| 发布者: 作别西天| 查看: 489| 评论: 0

摘要: 黑龙江省查禁扎吸毒品及私种毒品原植物规定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1.24施行日期: 1989.11.24题注: (1989年11月24日黑龙江省公安厅令第2号发布) ...

黑龙江省查禁扎吸毒品及私种毒品原植物规定

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1.24

施行日期: 1989.11.24

题     注 : (1989年11月24日黑龙江省公安厅令第2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2年4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废止1979年至2000年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毒品是:具有麻醉性、中枢神经兴奋性,长期吸食、注射可成瘾癖,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度冷丁、安纳咖等。毒品原植物主要指罂栗、大麻等

第三条扎吸毒品及私种毒品原植物等违法行为,按本规定处罚。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查禁扎吸毒品及私种毒品原植物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于医疗的除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吸食鸦片的;

(二)吸食海洛因的;

(三)扎吗啡的;

(四)扎大麻的;

(五)注射度冷丁的;

(六)扎吸安钠咖的;

(七)扎吸其它毒品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单处或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为扎吸毒品者提供场所的;

(二)为扎吸毒品者提供少量毒品的;

(三)为扎吸毒品者提供工具的;

(四)贩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的;

(五)私种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以下的;

(六)扎吸毒品屡教不改的。

第七条对扎吸毒品成瘾者,由公安部门负责,卫生行政部门配合,在指定医院医生的指导下,强行戒除。

第八条查禁的毒品一律予以没收。其中鸦片原料上缴国家医药管理局;可供医疗使用的,由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检验,质量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交医药管理部门;无医用价值的毒品、扎吸工具及私种的毒品原植物由公安部门销毁。

第九条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