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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承包期的规定

福建 发布于 2023-9-4 06:14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承包期的规定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3.07施行日期: 1984.03.07题注: (1984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承包期的规定

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3.07

施行日期: 1984.03.07

题     注 : (1984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编者注:本件已被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鼓励广大农民积极投资、投工,培养地力,开发山海资源,实行集约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特对农业承包期作如下规定:

一、耕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

二、山林:

(1)现有集体山林承包到主伐期,一般十年或二十年以上;

(2)现有集体毛竹林、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承包期二十年以上;

(3)承包荒山造林的,杉木承包期三十年以上;松、杂木及混交林四十年以上。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4)承包荒山、荒坡种毛竹、油茶、油桐等经济林,坚持谁种谁有,由承包者长期经营,承包期可以五十年以上,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三、果树、茶叶:

(1)现有集体的果树、茶叶承包期可以五年、十年或三十年以上。承包双方可根据各种果茶的生长期限具体商定;

(2)承包开发荒山、荒滩新种的果树,可以从定植到衰老,由承包者长期经营,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四、滩涂、水面:

(1)集体鱼塘的承包期可以十年以上;集体投资开发的滩涂、水面,承包期二十年以上;

(2)承包开发河沟、山塘、小水库、港叉从事淡水养殖,开发荒滩、荒水从事海产养殖,可由承包者长期经营,承包期三十年以上,承包权可以继承,可以转让。

五、在延长承包期之前,群众有调整耕地要求的,要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群众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

所有承包都应签订经营合同。合同签订后,受法律保护。承包者必须积极经营,讲求效益,种好管好,搞好农业基本建设,防止水土流失。不准荒废,不准出租,不准把承包地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

六、上述各项承包,凡经营管理好,经济效益高的,合同期满后均可以延长承包期,并酌情给予奖励;凡违反合同规定,承包后二年尚未开发经营,或经营效益很差的,集体有权收回或给予必要的处理。

在承包过程中,要防止少数人依仗权势占山霸水,广种薄收,或搞垄断包、低产包等现象发生。

七、本规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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