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7.03施行日期: 1990.07.03题注: (1990年7月3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
福建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7.03 施行日期: 1990.07.03 题 注 : (1990年7月3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办法被2000年7月28日通过施行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建省八个基地建设纲要〉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台湾同胞(企业或个人)在本省投资举办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台湾同胞开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台胞投资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一个月内,向授权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主管机关。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辖区内台胞投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的初审手续。 第三条台胞投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时,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申请登记表; 二、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 三、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台胞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大陆方合营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信证明及大陆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五、台湾投资者以企业名义投资的应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应提交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和资信证明; 六、台胞投资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城市建设、供水供电及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保核准文件; 七、有专项规定行业还需提交国家规定的部门批准文件。 第四条台胞投资企业经核准登记,从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台胞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在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台胞投资企业变更住所,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应提交补充合同;变更企业类别,应提交补充合同;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大陆方人员的身份证明;变更总经理、副总经理,应提交被聘任大陆方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注册资本,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补充合同,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第六条台胞投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按规定缴纳登记注册费或变更登记费。 第七条台胞投资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中止合同,应在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海关出具的核销证明。 第八条各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辖区内台胞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和本办法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应从接到台胞投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各项证件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审核批复。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