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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管理规定

2023-8-5 06:27| 发布者: ztl1981| 查看: 319| 评论: 0

摘要: 济南市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11.15施行日期: 2000.11.15题注: (2000年11月1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  自 ...

济南市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济南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11.15

施行日期: 2000.11.15

题     注 : (2000年11月15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月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途汽车总站地区(以下简称总站地区)是指东起济泺路西侧人行道,西至西工商河东路,南至制革街,北至汽总东路范围内的公共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总站地区的管理,总站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长途汽车总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总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总站地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站地区内的各种车辆,应当服从综合管理办公室的统一管理,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整齐,禁止乱停乱放。

第六条在总站地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经营,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出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等商品,不得以次充好、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

在总站地区内从事室外经营活动的,必须经综合管理办公室同意,并按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七条总站地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市貌,保护园林绿地,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损毁公共设施;

(二)在建、构筑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衣物;

(三)挖坑取土,倾倒垃圾;

(四)随地吐痰、便溺、焚烧树叶和垃圾,乱扔废弃物;

(五)砍伐树木、攀折花木、采摘花果种子、踩踏观赏性草坪;

(六)擅自设置或者张贴广告、标语、招牌;

(七)影响市容,破坏环境卫生、绿化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在总站地区内设置的广告、标语牌、招牌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碍观瞻的,应当及时修饰更换。

第九条总站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买卖、传播淫秽书刊、图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二)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进行色情服务和传播封建迷信活动;

(三)强行拉客、强行为旅客介绍食宿、敲诈旅客;

(四)从事非法中介活动;

(五)从事卖艺乞讨;

(六)影响社会治安、社会秩序的其他行为。

对影响社会秩序的疯痴、呆傻等流浪人员由公安、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受城建、环境卫生、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处罚。对于委托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移送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办公室以委托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总站地区执法人员应当加强日常巡视和检查,秉公执法,文明管理。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