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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农村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决议

安徽 发布于 2023-9-4 08:16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农村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决议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4.18施行日期: 1987.04.18题注: (19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农村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决议

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4.18

施行日期: 1987.04.18

题     注 : (1987年4月18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文

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拟适当调整农村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报告》。

会议认为,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积极努力,坚持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我省计划生育法规,比较好地完成了“六五”人口计划,人口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为我省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贡献。

根据1986年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关于拟适当调整农村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报告》,除继续执行《安徽省实行计划生育若干规定》所列生二胎的条件外,允许在农村试行只生一个女孩的夫妇间隔四年可生育第二个孩子。城镇仍按原规定执行,不作变动。试行中的具体政策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作出相应规定。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对城乡居民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继续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严禁计划外生二胎与多胎,严格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努力实现我省“七五”人口计划和本世纪末的人口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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