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道路建设公益金征收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5.07 施行日期: 1993.05.07 题 注 : (1993年5月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93〕96号印发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建设,发展城市交通事业,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人民城市人民建”的方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进入本市及过境的外地各种机动车辆,一律按下列标准交纳城市道路建设公益金: (一)货车以载重吨位计征,5吨以下每次3元,5吨以上(含5吨)每次5元。 (二)客车(含轿车)按客位计征,15个客位以下每次3元,15个客位以上(含15个客位)每次5元。 (三)机动三轮车和拖拉机每次2元。 (四)摩托车每次1元。 第三条凡本市的各种机动车辆,每年交纳一次城市道路建设公益金,由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发放城市道路建设公益金交纳年票,年票按下列标准计征: (一)货车每吨位每年30元。 (二)客车每客位每年10元。 (三)机动三轮车和拖拉机每年100元。 (四)摩托车每年50元。 本市运输(含客运)企业交纳城市道路建设公益金确有困难的,经报批后,可给予适当减免。 第四条城市道路建设公益金征收工作由市城乡建委负责,公安部门密切配合。 市城乡建委城管处具体负责公益金征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城乡建委成立城市道路建设公益金征收事务所,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公益金征收工作。 第六条市城乡建委在市区出入口设置城市道路建设公益金征收站,公安部门派交通民警到各站协助维护附近交通秩序。 第七条城市道路建设公益金由事务所征收后,市城乡建委设立合肥市城市道路建设公益金专户,予以存储,专项用于合肥市城市道路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市城乡建委根据征收费用的额度,分年度编制具体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征收站一律采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定额票据,严禁使用其它票据或收款不给票。征收站工作人员要守职尽责,遵守各项制度。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司乘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城市建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