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第三条的决定制定机关: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1.17施行日期: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第三条的决定制定机关: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1.17 施行日期: 1992.11.15 题 注 : (1992年11月1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公布 1992年11月17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5年5月12日发布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的决定》) 全文 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第三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名额为7人至13人,人口特多的乡、民族乡、镇不超过17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