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制定机关: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9.05施行日期: 1996.08.31题注: (1996年8月31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制定机关: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9.05 施行日期: 1996.08.31 题 注 : (1996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公布 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修改的《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2015年修正本)》)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省人民政府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规定如下: 一、政府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二千元。 二、政府规章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为五万元。 三、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