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12.28施行日期: 2001.12.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12.28 施行日期: 2001.12.28 题 注 :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全文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从事环境卫生服务经营活动。” 二、删去第五十八条。 三、删去第六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