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12.28施行日期: 2001.12.28题注: (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12.28 施行日期: 2001.12.28 题 注 :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全文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三条。 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排水以及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严重影响城市排水管道安全运行和污染河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措施。” 三、删去第四十九条。 四、删去第五十六条。 五、删去第六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