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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

江苏 发布于 2023-9-4 14:56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17施行日期: 1986.12.17题注: (1986年12月17日江苏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17

施行日期: 1986.12.17

题     注 : (1986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条例被1997年7月31日发布并实施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选民登记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便于实施《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特对选民登记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机关、团体、学校、厂矿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工和学生,均参加单位所在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城市中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分驻在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应分别参加驻地选区的选民登记。

(二)户口在市辖区的县属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县的选民登记,市辖区不予登记。

(三)外地驻当地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参加当地选举的,可持其主管单位所在地选区的证明,予以登记。

(四)当地组织派往外地或外地派进当地工作、学习、培训的人员,可以就地登记参加选举,但应通知其原选区。

对集体外出人数较多的,受选区委托,派出单位可以派专人前往进行选民登记和组织选举。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亦商亦农人员、学校代课教师,分别由所在单位和学校所属的选区登记。

(六)退休、离休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或在所属管理单位选区登记。

(七)选民不在户口所在地而在外地居住的,应回户口所在地的选区参加选举,或委托他人投票选举。

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取得户口所在地选区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但不作为改变户口的依据:

长期在现居住地参加劳动确已安家定居的;

男女结婚后,尚未办理迁出迁入户口的;

回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确有困难的;

因其他原因人与户口不在一地的。

(八)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的人,不予登记。

(九)没有固定住址和正当职业的盲流人员,不予登记。

(十)出国、出境工作、学习、探亲的,应予登记,发给选民证。不能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投票选举的,作缺席处理。

(十一)人民解放军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干部、战士以及为军队服务而行政关系不在军队的工厂人员,由所在单位选区登记,参加地方选举。

现役军人,在军队工作的在编和非在编职工,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不包括在地方工作的),参加军队选举,地方不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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