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0.23施行日期: 1995.01.01题注: (1994年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10.23 施行日期: 1995.01.01 题 注 : (1994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7年7月31日发布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的决定) 全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生产劳动时,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应当保证职工每周至少休息1日。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限制延长劳动时间。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当事先与企业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般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企业不得因职工未延长劳动时间而给予任何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时间不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支付的报酬应当高于正常劳动时间的报酬,具体标准为:安排职工延长劳动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职工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劳动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 本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