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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江苏 发布于 2023-9-4 16:37

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4.22施行日期: 1983.04.22题注: (1983年4月22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

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4.22

施行日期: 1983.04.22

题     注 : (1983年4月22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89年3月5日发布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1989年修正本)》)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对于议案若干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议案是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而且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决定。议案一经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就具有约束力。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三、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五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者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四、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也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再采取过去大会提案的形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属于自己研究处理的以外,分别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加强检查督促。上述机关、组织应本着严肃认真和实事求是的态度,于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后的半年内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代表,并同时抄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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