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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2023-8-5 06:44| 发布者: aspxbs| 查看: 277| 评论: 0

摘要: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3.25施行日期: 1993.03.25题注: (1993年3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3.25

施行日期: 1993.03.25

题     注 : (1993年3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93〕107号印发)

全文

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关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等九个政策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自1992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在合肥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中起了重要作用。开发区制定的九个方面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建设,适用于入区的外资、内资、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同时,开发区要继续当好全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试验区和示范区,大胆探索和超前试行有利于经济建设的新措施、新政策。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市政府下发的〔1991〕125号文件停止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建立适应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展的劳动人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发区劳动人事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系开发区管理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开发区企业劳动、人事、人员工资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等业务管理,其业务受省市人事局、劳动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开发区企业内的干部、工人均实行聘用合同制,打破干部和工人、所有制、用工形式的界限;切实贯彻按劳分配,从优核定工资总额,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税收调节;允许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保障企业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鼓励和促进人才智力的合理流动,建立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二章人员流动

第四条本市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的科技人员到开发区兴办、领办、承包高新技术企业或应聘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原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由本人提出辞职,办理辞职手续,应聘后工龄连续计算。

第五条外地科技人员到开发区兴办、领办、承包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工作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处核准并出具证明,到本市居住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第六条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入或调出开发区,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处联系并办理调动手续。跨市调动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处报市人事局、劳动局联系办理。集体所有制身份职工可以到开发区全民企业应聘,保留原有身份,调出开发区按集体所有制身份介绍。

第七条职工在开发区企业之间流动,只需企业相互商定,由调入企业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第三章人事管理

第八条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主确定用人计划和用工形式。

第九条企业拥有用人自主权,可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到劳务市场进行双向选择,办理有关手续。应聘人员由企业考核,择优聘用。

企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可由管委会签署意见,直接在报纸上公开登报招聘。

企业招收国家不包分配的“五大”毕业生、职业中专毕业生和其它社会待业人员为合同制工人,由管委会批准并办理录用手续,报市劳动局审查盖章。

第十条开发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以职工都必须与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可分为短期(一至三年),中期(四至六年),长期(签至退休)三类。新招收人员,应有3-6个月的试用期。企业新调入的原干部、固定工身份的人员劳动合同由管委会鉴证。新招收及调入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市劳动局鉴证。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

第十一条职工由于企业关、停、并、转,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合同或某种原因被企业解聘,由个人联系工作单位,管委会劳动人事处具体办理有关手续,或进入人才市场、劳务市场。

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如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辞退多余的职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有正当理由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申请书,经企业正式同意解除聘用合同后,职工始得离岗,否则按擅自离职处理。对职工的辞职要求,企业无正当理由,应予批准。

第十三条应聘到企业工作的职工的人事档案,在聘用期间由管委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聘用期间保留原有身份,连续计算工龄,实行档案工资。凡开发区企业均按起点工资为38元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需求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研究生,由企业提出申请,优先列入计划,重点保证。

第十五条企业的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的,按国办发〔1990〕9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经济技术利益的前提下,按科技人员兼职规定,可以到高新技术企业兼职。

第四章工资分配

第十七条在实行“两个低于”的前提下(企业工资总额实际增长比例低于本企业实现利税增长比例;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比例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比例),企业可自主确定工资标准和工资总额。企业实行工资基金手册制度,凭管委会劳动工资专用章到银行领取工资。

第十八条在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企业职工的工资形式、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经营管理者工资水平允许为职工平均工资1-3倍。

第十九条企业需要引进的国外科技人才、学有所成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高薪聘用。对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予以重奖。

第五章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开发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行评聘分开,聘任自主,待遇自定,社会化评聘与单位评审相结合。对于为企业作出贡献且基本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根据需要,作为特殊情况实行“内部粮票”。

第二十一条企业原主办单位派出人员在征得单位同意后,也可以参加开发区组织的评聘。

第二十二条应聘到开发区企业的“五大”毕业生、职业中专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开发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区内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除建立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外,工程、研究、经济序列可以建立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第六章劳动保险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招收和调入人员实行社会劳动保险,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并按规定向市劳动局缴纳养老保险和行业保险基金。原单位派出人员的保险金可由企业转交原单位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辞退职工,应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标准工资(当年平均)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是,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聘用合同期满离职的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职工因自行离职或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而自行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技术和生产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完善各项技术措施,切实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做到文明生产。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国家劳动人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开发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和人才流动争议可分别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和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公室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