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人大 江苏 查看内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

江苏 发布于 2023-9-4 17:3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12.15施行日期: 1995.1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12.15

施行日期: 1995.12.15

题     注 : (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97年7月31日发布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全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城镇供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城镇供水资源是水资源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城建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地表供水水源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城镇范围内供水资源管理的有关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城镇供水资源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各负其责。”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严禁任意开采地下水。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经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批准后,由市、县城建部门发给施工许可证。凿井队伍必须持有合格的资质证书。井成后,经城建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按规定发给取水许可证。

前款所称有权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机关,在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为城建部门,在县(市)及其以下乡镇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城镇供水资源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 368·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