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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江苏 发布于 2023-9-4 17:19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8.26施行日期: 1993.08.26题注: (1993年8月2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8.26

施行日期: 1993.08.26

题     注 : (1993年8月2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大常委会的建设,更好地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热爱人大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三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把维护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当作自己的神圣职责,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同各种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

第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律,熟悉有关人大工作的程序,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六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常委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要根据常委会议安排的议程内容,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认真进行审议,切实提高审议质量。

第七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各种视察活动。

第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要在会议召开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

参加各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应当积极从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九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条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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