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8.26施行日期: 2000.08.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8.26 施行日期: 2000.08.26 题 注 : (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编者注:本决定已被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的决定》废止)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我省实际,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之前,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工作。授权期间统一审议的程序和办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