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25施行日期: 1997.09.25题注: (1997年6 ...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25 施行日期: 1997.09.25 题 注 : (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鉴于国家已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为此,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城镇房产纠纷仲裁条例》。 本决定自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