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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

江苏 发布于 2023-9-4 23:09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12.21施行日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制定机关: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12.21

施行日期: 2005.01.01

题     注 :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1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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