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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实施办法

2023-8-5 07:20| 发布者: cnsyk| 查看: 215| 评论: 0

摘要: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10.20施行日期: 1999.10.20题注: (1999年10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 ...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10.20

施行日期: 1999.10.20

题     注 : (1999年10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9〕21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等非领导职务职位的设置。

第三条市直正局级机关可以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副局级机关可以设置助理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

第四条区直正局级机关可以设置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副局级机关可以设置助理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

第五条县级市直正局级机关可以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副局级机关可以设置副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

第六条市直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职位,应当遵守下列职数规定:

(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数的33%,其中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职数的30%;

(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职数的30%;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按与科员、办事员职数1:1的比例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1,其中主任科员职数与副主任科员职数原则上按1:1确定。

第七条区直机关设置非领导职务职位,应当遵守下列职数规定:

(一)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33%,其中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总职数的30%;

(二)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不设科的可按科级以下职位总职数的50%确定,其中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职数的50%。

第八条县级市直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位的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总职数的50%。

第九条市直机关调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市人事部门审批。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位设置实施方案按本市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各县级市、区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各县级市、区人事部门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经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县级市、区直机关和街道办事处机关、乡镇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各县级市、区人事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职位设置的原则、实施步骤和要求等,按照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应当按同级领导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任免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本市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一般不得兼任本职务的下一级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兼任的,所兼任的职务必须在本单位规定的职数限额内,不得突破职数限额。

第十六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规定的比例和数额设置非领导职务职位,不得突破。

第十七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