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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市区封闭道路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2023-8-5 07:20| 发布者: wdwdwdwd| 查看: 311| 评论: 0

摘要: 抚顺市市区封闭道路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8.18施行日期: 2000.10.01题注: (2000年9月21日抚顺市人民 ...

抚顺市市区封闭道路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8.18

施行日期: 2000.10.01

题     注 : (2000年9月21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5年8月2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8月18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行人、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行人、非动车与机动车驾驶员,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在我市城区封闭式丹东路、东西一路道路上,发生的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人不准跨跃隔离带,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准在机动车道内行走,违者罚款,因违反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非机动车与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五条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行为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条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人行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须停车让行;因抢行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按原通行信号在人行横道内继续通过的行人,应主动避让;违者,发生事故,由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人行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减速避让行人。因未避让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机动车因转弯及进出小区开口、单位大门、绿篱开口时,不避让行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第九条行人通过有人行信号控制或没有人行信号控制但有路口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遵守信号的规定,因行人违反信号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在设有人行天桥和人行横道线的路段上,行人须走人行天桥及横道,学龄前儿童通过须有成年人带领,因违反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行人走路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路边行走。行人在机动车道内行走,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在机动车专用道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高架桥等道路上,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行人负全部责任;着标志服装的道路维护和清扫人员在正常作业时,发生交通事故的除外。

第十三条行人必须在停车站点搭乘招停出租车或小客车,出租车或小客车也必须在停车站点停车,放行乘客,如因下车或搭乘、停车逗留等妨碍其它机动车通行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招停的出租车或小客车负全部责任。凡在非站点停车、下车的,事故由出租车或小客车全部负责。

第十四条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尚未涉及上述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