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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2023-8-5 08:08| 发布者: yjs0375| 查看: 395| 评论: 0

摘要: 青岛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6.08施行日期: 2000.07.01题注: (2000年6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发布 ...

青岛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6.08

施行日期: 2000.07.01

题     注 : (2000年6月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4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2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减轻职工大病就医的个人负担,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在职职工和未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从本人基本养老金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扣缴。

大额医疗救助金缴纳标准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第五条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5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六条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及结算办法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代扣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救助金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待遇。

第八条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