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04.30 施行日期: 2000.04.30 题 注 : (2000年4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0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高新技术范围: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 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 (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高新技术的具体细目及其产品目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五条高新技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范围(产品的主导技术是多种技术的组合的,则该组合属高新技术范围); (二)高新技术产品(包括试制品、中试品,下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 2、列入国家、省、市各类高新技术创新计划、高科技产业化计划的; 3、获国家、省(部)、市级各类高新技术创新奖励的; 4、列入国家、省(部)、市级新产品的。 (三)产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产品的生产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标准; (四)产品的质量经过国家、省(部)、市级技术检测部门的检测,并有检测合格证书; (五)产品的技术源头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清楚; (六)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环保等质量要求; (七)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下列文件、资料: (一)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报告; (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产品的技术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产品标准及其说明; (七)产品技术检测合格证书; (八)其他应当提报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行专家定期评审与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相结合的制度。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必须事先经高新技术产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期限根据产品的鉴定时间、鉴定技术水平、产品的生命周期等因素,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确定。超过有效期的产品,自动丧失高新技术产品资格。 第九条被认定为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可依法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因达不到规定条件,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高新技术产品证书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高新技术产品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