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1.18施行日期: 1994.01.25题注: (1994年1月18日上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1.18 施行日期: 1994.01.25 题 注 : (1994年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 全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 从事电影发行业务(包括营业性电影发行和非营业性电影发行)的单位,须经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电影局批准。 县电影管理站、市农场局电影管理站受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委托,负责本区域、本系统的营业性电影发行工作。 从事非营业性电影发行业务的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业务。 二、第十七条增加第二款为: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出售的电影票,由市电影局统一监制。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须每月按规定向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标准,由市电影局提出,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本决定自1994年1月2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