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查禁神汉、巫婆活动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9.17 施行日期: 1988.09.17 题 注 : (1988年9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9月17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施行的《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查禁神汉、巫婆等封建迷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进行看相、卜挂、算命、抽贴、看阴阳宅地、求仙拜神、讨药、装神弄鬼、降妖、驱邪等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利用封建迷信造谣、诈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均依照本规定处罚。 法律允许的正常宗教活动除外。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取缔神汉、巫婆活动。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装神弄鬼愚弄群众的; (二)用封建迷信手法为群众治病的; (三)为神汉、巫婆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看相、卜挂、算命、抽贴预测祸福的; (五)降妖、驱邪的; (六)看阴阳宅地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轻伤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行劳动教养: (一)用封建迷信手段制造和散布谣言,盅惑群众的; (二)进行神汉、巫婆活动,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为神汉、巫婆活动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 (四)煽动群众,求仙讨药的; (五)借封建迷信活动调戏、侮辱妇女的; (六)看相、卜卦、算命、抽贴和看阴阳宅地经处罚不改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伤害的。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初次参与神汉、巫婆活动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的; (三)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能够改侮的; (四)主动检举他人的。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进行神汉、巫婆活动,造成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进行神汉、巫婆活动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八条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所使用的工具和骗取的财物一律没收。 罚没财物,上交当地财政部门,没收的迷信工具,统一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处罚裁决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