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农业科技人员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8.06 施行日期: 1992.08.06 题 注 : (1992年8月6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92〕164号印发) 全文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快科技推广,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按以下范围和比例执行: (一)奖励对象必须是县以下(不含县)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农机、农能等农业科技人员和县以上(含县)各农业部门在基层蹲点开展技术推广的科技人员,其评选数不得少于总评选数的70%; (二)有突出成绩的科技示范户,其评选数不得超过总评选数的20%。 (三)市、县各有关单位为科技兴农提供及时有效服务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其评选数不得超过总评选数的10%。 第三条市农委、财政局根据基金利息可用额和科技兴农发展情况拟定奖励总数,并联合拟文报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于表彰年的8月份以前下达。 第四条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特殊贡献奖,奖金1000元; 一等奖,奖金500元; 二等奖,奖金300元; 三等奖,奖金100元。 各类评奖的比例,特殊贡献奖和一等奖一般不超过受奖总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20%。 获奖的单位或个人均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条评选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选对象必须是在农业科研、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或单位(具体评选标准和办法由市农委另行制定)。 (二)乡(镇)或县郊农业技术部门推荐,县农委初审后上报市农委,由市农委牵头组织评审,并报市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基金来源: (一)市政府财政拨款; (二)企、事业单位资助; (三)接受社会团体、部门、单位和各界人士捐赠。 农业科技人员奖励基金应专户存储,以所得利息进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奖励活动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成立合肥市农业科技人员奖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任组长,市农委、科委、科协、财政局、科技兴农办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兴农办公室。 组建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委组成人员13-15人,从基金管理领导组成员单位、市有关学术团体和资助额较大单位的有关专业科技人员中产生,报领导组批准后组成。 第八条基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及资助捐赠者的监督 。 第九条对资助、捐赠单位和个人,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发给捐赠证书。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