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股本资金贷款的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8.07 施行日期: 1992.07.01 题 注 :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2年8月7日安徽省财政厅文件财工字〔1992〕第443号发布 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方合营者)积极吸收外商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皖政〔1992〕31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兴办合营企业的,外商投资每到位一美元,省财政相应给予中方合营者二元人民币的股本资金贷款。具体贷款手续由省信托投资公司负责办理,贷款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三条申请中方股本资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营企业已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合营企业外商到位资金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证明; (三)中方合营者自筹的股本资金(包括用现有财产作价投资)已占所认缴注册资本的50%以上; (四)财政部门参与了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审批。 中方合营者用现有财产(包括厂房、设备等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作价投资而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的,或者有能力通过其他渠道解决资金的,不再给予股本资金贷款。 第四条符合下列规定,申请中方股本资金贷款时,在贷款金额、期限方面给予优惠: (一)需中方合营者控股的; (二)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的; (三)兴办产品出口型或先进技术型合营企业的; (四)兴办从事开发能源、交通、原材料及基础设施的合营企业的; (五)兴办国家和我省鼓励发展的其他项目的合营企业的。 第五条申请中方股本资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直单位兴办合营企业的,由中方合营者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信托投资公司提出申请,经省信托投资公司审核同意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由中方合营者的主管部门负责按期收回。 (二)地、市、县兴办合营企业的,由中方合营者通过同级财政部门向省信托投资公司提出申请,经省信托投资公司审核同意后,将贷款通过同级财政部门转贷给申请单位,并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按期收回。 中方合营者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用途使用贷款。 第六条申请中方股本资金贷款,省信托投资公司认为需要担保的,中方合营者必须提供经省信托投资公司认可的担保,包括信用担保和抵押担保等。 第七条中方合营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还本付息。如未按期还本付息,提供信用担保的,由担保单位负责偿还所欠贷款本息;提供抵押担保的,省信托投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品的价款,优先得到偿付贷款的本息。 第八条省信托投资公司有权对中方合营者使用贷款的情况进行检查,中方合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工作便利。 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