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用三轮运输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7.02 施行日期: 1992.07.02 题 注 : (1992年7月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政办〔1992〕47号发布)(编者注:本暂行办法已被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审计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农用三轮运输车(以下简称三轮车)的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道路上行驶的三轮车的管理。 第三条三轮车必须按规定经过技术鉴定,符合《三轮车特定技术条件》,方可入户。 第四条三轮车必须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当地车辆管理机关每年对其进行两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条下列三轮车应予报废: (一)使用时间满十年的; (二)车辆主要部件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第六条三轮车所有者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兼营客运的必须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驾驶三轮车,必须持有驾驶证。申领驾驶证,应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三轮车载客,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载客证,并在核定的路段内营运。 第八条三轮车载物不得超过额定载质量,载物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两米,宽度不得超出车厢。 三轮车车厢以外的其他部位不得载物、载客。 第九条三轮车载客人数根据额定载质量核定。额定载质量五百公斤以下的,可载客六人;额定载质量超过五百公斤的,可载客八人。 第十条三轮车行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准许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二)不得为争抢货(客)源,妨碍其他车辆安全行驶; (三)不准牵引其他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四)主动避让其他机动车。 第十一条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驾驶人员进行业务和安全学习,驾驶人员必须参加。 第十二条县(市)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三轮车停车场所。三轮车必须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在道路旁临时停放,必须符合交通规则,不得妨碍交通。 停车场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三轮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吊扣驾驶证: (一)擅自改装三轮车加大功率、改变速比的; (二)拒不参加安全学习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按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不符合《三轮车特定技术条件》、没有入户的三轮车擅自上路营运的,比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拚装汽车管理的通知》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