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专职监事会主席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3.10 施行日期: 1999.03.10 题 注 : (1999年3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9〕4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7年11月2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专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监事会的工作,保障国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向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派出的和市级资产运营机构(含政府特定经营部门,下同)向其所属国有控股企业派出的专职监事会主席。 第三条派入专职监事会主席的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由市国资委确定;派入专职监事会主席的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所属国有控股企业,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确定。 第四条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的专职监事会主席,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国资委派出,对市国资委负责。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所属国有控股企业的专职监事会主席,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派出,对市级资产运营机构负责。 第五条监事会配备秘书一名,协助专职监事会主席工作。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的监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或更换。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所属国有控股企业的监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后,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派出或更换。 第六条监事会秘书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 第七条专职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资格,由专门的资格评审机构统一认定。专职监事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能够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于职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 (三)具有企业经营管理、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八条专职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主持监事会会议并组织实施监事会决议; (三)组织对重大监督事项的调查、处理、报告; (四)签署监事会决议和向派出单位报告; (五)完成派出单位部署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监事会主席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有关监事会工作的规定。对专职监事会主席及监事会秘书的考核奖惩工作,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市派出监督人员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级资产运营机构的专职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秘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秘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资产运营机构指定本单位有关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