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苏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10.10 施行日期: 2001.10.10 题 注 : (2001年10月1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全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苏州市土地资源管理办法(1994年6月2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二、苏州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登记办法(1994年7月1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三、苏州市人民警察巡察规定(1994年8月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四、苏州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五、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办法(1995年9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 六、苏州市劳动监察规定(1995年10月1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七、苏州市旅游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月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