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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办法

上海 发布于 2023-8-5 10:12

上海市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7.06施行日期: 1993.07.06题注: (1993年7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编者 ...

上海市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7.06

施行日期: 1993.07.06

题     注 : (1993年7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从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加快拖拉机更新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大中型拖拉机的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工作,统一纳入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工作的范围,由市经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进行组织协调,日常事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处理,其中回收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由市物资局农机供应公司承办。

第二条本市从事农田作业和专业运输的功率在14.71千瓦及以上的拖拉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都应报废:

(一)使用年限在15年以上的;

(二)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三)耗油率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

(四)机车严重损坏,经测定,一次性修理费超过同类机型新购价50%的;

(五)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技术状态恶化,影响安全使用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淘汰的机型。

对符合上述(一)至(三)项情况又不办理报废手续的,由市农机监理和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对其停止年度审验,并注销其牌照。

第三条办理拖拉机报废手续,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农机化局批准。

第四条对报废拖拉机进行回收拆解,要充分利用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渠道、网点和设施。本市县(区)新设回收、拆解经营网点,由各县(区)计经委上报市经委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回收、拆解报废拖拉机。

第五条交售单位须持市农机管理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及牌照(营业性运输拖拉机还须缴销营运证),向回收单位交售报废拖拉机,并由回收单位发给全市统一印制的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

第六条交售单位凭技术鉴定证明和回收证明,到联席会议办公室领取更新拖拉机证明。交售从事专业运输的报废拖拉机的单位,可凭有关证明更新为货运汽车,也可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从严审定后更新为拖拉机,继续从事专业运输。

第七条交售的报废拖拉机必须是整机,回收单位应核定残值作价收购。除发动机、变速器总成外,允许交售单位拆下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自用,但不得销售。对拆下自用的零部件,交售单位要出具自用证明;对擅自出售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八条回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接收、拆解报废拖拉机。拆下的发动机及变速器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禁止出售整体报废拖拉机,严禁拼装整机转卖。对尚可使用的零部件,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指定市农机供应和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可按照价格“旧不超新”的原则销售。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九条联席会议办公室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方法,编制报废拖拉机的统计报表。本市各有关部门和回收单位应按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拖拉机更新情况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由市农机化局会同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市老旧大中型拖拉机现状,编制拖拉机报废更新的计划,下达至各县(区)、农场执行,并由市物资局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有关计划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并抄送市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对从事专业运输的拖拉机,报废更新后仍需用于运输的,年更新计划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核定;更新改用货运车的指标,由市计委在确定年度新增车辆计划时统筹安排,车源由更新单位自行落实。

第十二条凡新增拖拉机,按照“先更新,后新增”的原则进行。有关新增拖拉机牌证申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新增的拖拉机,原则上应从事农田作业,不得从事专业运输。

第十三条大中型拖拉机的更新资金,以更新单位自筹为主,国家扶持为辅。自筹部分不少于新购价的50%,其来源为村公积金、集体农业机械折旧基金或大修理基金,以及其它符合有关规定的积累资金。其余部分由农业银行市分行贷款,贷款执行支农优惠利率,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的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按年度更新计划安排,逐级下达,贴息期限一年,主要用于乡、村集体从事农田作业的拖拉机更新,贴息资金必须凭银行贷款结息单和更新拖拉机证明支出。

第十四条列入年度更新计划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至(三)项情况的大中型拖拉机更新时,由农机供应部门按优惠价格优先供应拖拉机。

第十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大中型拖拉机报废更新和回收管理的服务工作,必要时可适当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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