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居民安装住宅防盗护栏管理的通告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1.31 施行日期: 1999.01.31 题 注 : (1999年1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9〕19号公布 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规范城区居民安装住宅防盗护栏行为,提高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居民人身财产的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居民住宅防盗护栏是指,居住楼房的居民为防止被盗在住宅窗(含阳台,下同)外侧安装的防护栏。 二、居民住宅防盗护栏的生产、销售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技防产品管理。 三、居民住宅安装的防盗护栏,必须具有防撬、防攀登、防跨越等性能,禁止凸出墙面。 四、居民安装住宅防盗护栏必须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本通告发布前已经安装的居民住宅防盗护栏,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进行整改。 五、对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安装居民住宅防盗护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违反规定安装居民住宅防盗护栏的行为,可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