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5.05 施行日期: 1992.05.05 题 注 : (1992年5月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函〔1992〕17号批复) 全文 市公安局: 市政府批准你局制定的《合肥市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请你局自行发布,并组织实施。 附:合肥市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行车管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和城市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行车,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市、县公安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自行车管理工作,市、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办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户审验 第四条购买自行车的单位或个人,应在一个月内凭购车发票和本人证件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外市、县转入本市、县的自行车,由车主凭转户手续在一个月内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入户手续。 第五条拼装的自行车,由车主持购买自行车零部件发票、单位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更新自行车三角架、车把的,应带旧件方可初打钢印。 第六条凡行车牌丢失的行车人,须持身份证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补发行车牌。 第七条办理自行车迁出手续,应持身份证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回原牌证销户,办理迁移证。 第八条办理自行车过户手续,由原车主所在单位、街道或乡政府出具证明,新车主携带车辆和牌证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行车人必须按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携带自行车及有关证件到非机动车辆管理所换发牌证和审验。 第十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向自行车车主收取自行车综合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公安局会同物价部门商定。 第十一条自行车车主应主动参加自行车防盗保险。保险可在入户、审验时由公安机关代办。 第三章行驶 第十二条行车人必须遵守右侧行驶规则,不准逆道行驶。 第十三条行车人转弯前须减带速慢行,向后了望,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弯。 第十四条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的行驶。 第十五条通过陡坡、横穿市区主干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 第十六条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打伞、持物。 第十七条不准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十八条市区三环内不准骑车带人。骑车带学龄前儿童,应安装座椅,确保安全。 第四章停车场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建委和公安等部门应根据我市商业网点、农贸市场、影剧院、医院、公园等公共场所分布情况,设立公共场所自行车停车场。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区均应修建自行车停车棚。 第二十一条居民新村和单位宿舍区应建封闭式自行车停车场。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固定停车场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昼夜服务或定时服务。 第二十三条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办公、生产区自行车棚由本单位负责安排人员看管。 第二十四条居民新村和宿舍区自行车管理,实行二十四小时服务。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停车场和居民住宅区停车场所的看管人员由公安机关负责聘请,并要签订治安承包合同的管理。公共场所自行车停车场要按物价、公安部门商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 第五章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安交通部门、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和自行车管理人员要经常对自行车进行检查,发现可疑车辆,应予追查。 第二十七条车主必须将自行车牌连接在自行车钥匙上,挂牌行车,自觉接受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逾期无牌证行车者,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 第二十九条对盗窃自行车,销赃、窝赃自行车者,由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合肥市关于惩治盗窃自行车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