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中小型饭店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2.15 施行日期: 1987.12.15 题 注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7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1997年7月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 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饮食业卫生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乡所有的国营、集体和个体的中小型饮食饭店。 第三条各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四条中小型饭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食品卫生工作。 第五条中小型饭店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一、室内布局应符合工艺流程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餐厅与灶房面积比例不得少于一比一至一点五。 二、中型饭店灶房面积不得少于三十平方米,应设有主食制做间、副食加工间、前处理间、配菜间。主、副食加工间应为水泥或水磨石地面,墙壁及灶台应镶贴瓷砖,辅助设施应有主食库、副食库、杂品库、更衣室、办公室等。餐厅出售冷荤、凉菜的应有专用房间或专柜。 小型饭店灶房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应设有主食间、副食间、前处理间。主、副食加工间应为水泥或水磨石地面,墙壁及灶台应镶贴瓷砖,辅助设施应有主副食库。无溜炒的饭店总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餐厅、灶房比例合理。 三、灶房内应有排烟、排气装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要设隔墙灶,无改造条件的旧饭店可设防灰灶。应有与营业量相适应的冰箱、冷藏柜、冰窖等防腐冷藏设施。 四、应有上下水设备,无自来水的地方应有自备水源,无下排水设备的地方需修简易的下水道,上水应符合国家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餐厅应设流水洗手设备。 城乡中小型饭店的卫生要求,应区别对待。具体标准,由省卫生厅另行制订。 第六条饭店从业人员应经《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卫生知识考核合格、体检合格,持有健康证方能上岗,非从业人员不得参加生产经营。 第七条饭店应设有餐具洗、刷、冲、消毒设施,有专兼职消毒员,做到餐次消毒。消毒过的餐具应放入清洁柜内。饮具、酒具也应做到餐次消毒。生熟食品用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机械化炊具用后应立即清洗干净。 第八条饭店周围二十五米以内不准有污染源。 第九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卫生制度。采购、贮存、加工、销售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采购的生肉应有兽医检疫证明和发货票。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的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