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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蜀山镇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2023-8-5 11:16| 发布者: webgotoo| 查看: 189| 评论: 0

摘要: 合肥市蜀山镇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1.03施行日期: 1992.01.03题注: (1992年1月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函〔1992〕 ...

合肥市蜀山镇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1.03

施行日期: 1992.01.03

题     注 : (1992年1月3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函〔1992〕2号批复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镇土地管理所是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办理有关土地管理业务。

村镇建设用地及保护、开发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农户对宅基地、承包地等只享有使用权,不得买卖,私自转让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镇人民政府根据统一规划有权依法调整用地(包括村内空闲地和宅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章 农户宅基用地标准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农户建房应实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老宅基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提倡建楼房。

第五条

农户建房按户口所在地和家庭常住人口数审核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附表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的范围,只包括房基和院落,不包括正房山墙两侧和“前场”。“前场”只准用作公共道路、绿化用地、打谷场和其它生产生活用地。任何人不准在宅基地以外随便搭棚围院、挖坑挖池或从事阻碍交通、排水及公共卫生的其它占地活动。

第六条

农房每户只准有一处宅基地。因国家建设征地拆迁需复建房屋或自拆自建的,也应执行附表的标准。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批准其宅基用地:

(一)现有的宅基地面积已超过本规定规定的标准的;

(二)出租、出卖房屋的;

(三)不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另立门户分居的;

(四)超计划生育的。

第八条

农户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房应符合城市规划,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九条

农户新建、扩建住房用地应向户口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委会同意后报镇土地管理所。镇土地管理所会同规划部门现场勘察审核。属占用非耕地的,由镇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因国家建设拆迁确实需要另开辟新村庄的,由镇土地管理所统一办理规划、用地的有关手续,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新宅建成后,农户应在一个月内,将原宅基地归还所在村民小组,不得借故拖延或者开垦种植,不得私自转让、买卖。

第十二条

农户建房必须交纳土地管理费,其收费标准每平方米0.40元,由土地管理所收取。农户建房除占用原宅基地以外,还需交纳耕地占用税,属于农业村民小组,每平方米征收3.75元;属于蔬菜村民小组的,每平方米征收4.50元。耕地占用税由镇财政所收取。

第三章 企业 、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三条

镇、村、组办企业、公益事业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持计划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镇土地管理所组织双方商定用地协议,经镇政府审核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四条

镇、村、组办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按《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农民补偿和安置。

第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联户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应当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土地的,须向土地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经镇政府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占用耕地的,分别按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和九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使用者不得私自转让土地,如停止使用,应恢复耕种条件,限期退还给原土地所有单位。

第十六条

农民进入集镇从事商业、服务业需要占地建房的,由镇政府按集镇规划和基本建设程序统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建房户优先安排建房用地,并按户实有人数再增加壹人计算宅基地面积。

第十八条

农户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拒不自行拆除的,由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买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局给予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对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应兼洁奉公,依法办事。对于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蜀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