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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引荐海外和台港澳资金奖励办法

2023-8-5 11:15| 发布者: 李白| 查看: 218| 评论: 0

摘要: 徐州市引荐海外和台港澳资金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徐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06.15施行日期: 2001.06.15题注: (2001年6月1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 ...

徐州市引荐海外和台港澳资金奖励办法

制定机关: 徐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06.15

施行日期: 2001.06.15

题     注 : (2001年6月1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鼓励引荐海外和台港澳客商来本市投资,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向本市引荐海外和台港澳资金(以下简称“外资”),并获得成功的国内外公民或者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均享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三条奖励引荐人的工作由市招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招商部门”)具体负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徐州市引荐海外和台港澳资金奖励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负责对引荐外资及引荐人奖励的审核认定。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引荐外资获得成功:

(一)新建企业经有权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领取了营业执照;

(二)批准的合同和章程中约定的外资投入已按期履行;

(三)投资项目进展已达到以下要求:

1、工业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其中新建项目完成合同规定的首期工程;

2、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完成合同规定的首期工程;

3、其他服务性等第三产业项目,全部建成营业;

4、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第五条引荐外资的奖励按照外资实际履行部分的5‰对引荐人实施奖励。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奖励标准:

(一)对引进本市鼓励类投资或者世界五百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提高1‰计奖;

(二)对房地产项目,按照外商实际注入资本金额的1‰计奖;

(三)引荐外商捐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和评估确认后,按照捐赠款、物或者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的10‰计奖;

(四)外商独资项目,按外资实际履行的3‰计奖。

以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以正式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为基数,按照相应比例计奖。

对于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的项目,按照盘活的存量资产折半与外资实际履行资金额合并计算兑现奖励。

第六条奖励引荐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引荐人在引荐外资初始,到市招商部门填写《徐州市海外和台港澳资金引荐人登记表》;

(二)在具备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后,由引荐人持有关材料到市招商部门领取并填写《徐州市海外和台港澳资金引荐人资格审核表》,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交市招商部门;

(三)市招商部门负责召集市审核机构组成人员审核并确认引荐人资格、奖励标准和数额;

(四)市招商部门根据审核机构的核定,将奖励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前款第二项有关材料是指:审批机关立项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合同、章程批准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受奖者身份证明。以各种实物和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还应当提供实物履行清单、有关无形资产证明材料。

第七条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资金由直接受益单位承担。

独资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市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八条引荐人的奖金,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对按照合同规定分期投入的项目,分期兑奖。外商在经营过程中增加投资的,对项目引荐人不再追加奖励。

第十条引荐人领取奖金后,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引荐人为多人或者团体的,由引荐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引荐人或者团体的一名负责人作为联系人,并负责办理有关兑奖手续。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除追回已奖励的资金外,并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发布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