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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若干规定

2023-8-5 11:30| 发布者: fjord| 查看: 137| 评论: 0

摘要: 关于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4.11施行日期: 1993.04.11题注: (1993年4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 ...

关于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4.11

施行日期: 1993.04.11

题     注 : (1993年4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建设成都路高架道路,是改善市区道路交通状况的一项重大举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工程已列为本市重大市政建设项目。为顺利进行拆迁安置工作,确保工程进度,现对该工程建设中的拆迁安置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的拆迁许可,由市市政工程局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市房管局申请办理。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由各主管部门及时核发,不得影响工程进度。

成都路两侧综合开发地块内的拆迁许可,由开发单位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区房管局申请办理。

二、道路规划红线内拆迁的私房,其所有人应在接到征询通知书的15日内,提出是否保留房屋产权的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作放弃保留房屋产权处理,并在征询通知书上注明。

三、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的拆迁安置,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对列入工程拆迁的居民和单位,实行易地安置。

成都路两侧综合开发地块内将建造一些普通商品房,原地被拆迁居民原则上也实行易地安置;要求回原地安置的,按安置标准以成本价购买商品房。

四、道路规划红线内的被拆迁居民,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安置(包括临时安置);无归属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区政府按规定予以安置(包括临时安置)。安置房源经市成都路高架工程指挥部核定后交有关区政府,由区与有关单位签订还房协议,于1994年底前归还。

五、道路规划红线内的被拆迁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置;无归属部门的,由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安置。有关拆迁补偿协调工作在拆迁后由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市成都路高架工程指挥部做好综合平衡工作。

六、用于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和成都路两侧综合开发地块动迁安置的房源建设,免交投资方向税、菜地建设费、垦复基金、人防费及市留存部分的耕地占用税。

七、在道路规划红线内拆除直管公有房屋,不补偿残值。

八、对成都路高架道路工程建设中自行过渡的拆迁户,可适当提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办法由市成都路高架工程指挥部会同有关区政府商定。

九、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1992年销售的商品房面积的10%,提供现房或年内竣工住宅用于动迁,由市成都路高架工程指挥部会同市房管局以多层1200元/平方米、高层1600元/平方米的价格征购。被征购的现房或年内竣工住宅,其相应的土地指标,由市综合开发办纳入l992年的住宅征地中,按成本价归还。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实物批租,每提供1平方米现房或年内竣工住宅,可在成都路两侧综合开发地块上获得1至2平方米的楼面开发量,建成的商品房可按有关规定外销。

十、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