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8.12 施行日期: 1988.08.12 题 注 : (1988年8月12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是对文书、档案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全面建设的重要手段,是从整体上强化机关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措施。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和自愿的原则,由单位自主申报。 第三条省、市(地)、县成立升级考评领导小组。 (一)省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两个办公厅的秘书处和省档案局文档、科档指导处组成,负责对全省升级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和省直各单位的升级考核评定工作。 (二)市(地)、县由党委、政府办公部门和档案局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所辖区内升级工作的组织、监督、检查及所属机关的升级考核评定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大专院校。 驻在全省各地的中直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参加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活动。 第五条本规定由省、市(地)、县档案局监督实施。 第二章 等级划分 第六条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定为三个等级,即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分数划为省直和市(地)县两个档次。省直机关及格分数为:一级九十分;二级八十分;三级七十分。市(地)县属机关及格分数为:一级八十分;二级七十分;三级六十分。定级后,按等级发给证书。 第七条升级证书是衡量机关文书、档案管理水平和文书、档案管理人员素质的标志,是评价其工作的依据之一。 机关文书、档案管理达到某一等级,可作为机关文书、档案专业人员评奖、晋升、评聘专业职务的参考条件。 第八条等级划分要按升级考核项目、内容与等级标准进行(见附件一)。 第三章 升级程序 第九条机关单位根据升级标准,先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升级评定小组提出申请,提交升级自检报告,并填报《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申报表》(见附件二)。 第十条升级评定小组根据升级单位的申请,按照升级标准组织检查、考核,按所得分数评定相应的等级。 第十一条凡经考核评定、批准升级的单位,由本级考评领导小级颁发等级证书。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升级评定小组每年对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发现管理水平下降的,责成受检单位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者,吊销其证书,并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升级评定小组每年通报一次文书、档案管理的升级单位名单。对升级的文书、档案部门,其主管单位及档案管理机关应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暂行标准》(略) 2、《黑龙江省机关文书、档案管理升级申报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