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杂交西瓜商品种子生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1.09.25 施行日期: 1991.09.25 题 注 : (1991年9月25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91〕13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杂交西瓜商品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杂交西瓜种子质量,促进西瓜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杂交西瓜商品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农林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杂交西瓜种子生产管理工作,具体事宜由市种子管理站办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林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杂交西瓜种子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杂交西瓜商品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种子生产任务相适应的耕地; (二)有从事杂交西瓜种子生产三年以上工作实践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备与生产任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制种员; (三)有符合省颁质量标准的亲本; (四)新组合种子的生产,其生产者须持育成单位标有质量标准的亲本转让证明。 第五条 经营杂交西瓜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对所经营种子能够正确识别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及设施。 第六条本市杂交西瓜商品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生产杂交西瓜商品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年底前向市农林局申报下年种子生产计划,由市农林局核发杂交西瓜《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种子的一个生长周期。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农林局(或由其委托市种子管理站)依照本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经营条件,核发《杂交西瓜商品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有关主管部门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所生产的杂交西瓜种子的质量必须符合省颁级别标准。市种子管理站负责组织专业人员对生产亲本和商品种子进行质量检验;市植保站依法进行种子病虫害的检疫工作。凡不符合省颁质量标准的种子不得销售,就地销毁。 第八条种子检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需持有市农林局核发的《种子检验员证》并佩带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验员执行公务。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的、以次充好、掺杂兑假的,种子检验员有权制止其生产、经营活动。对非法经营者要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无证生产杂交西瓜商品种子的,由市农林局责令其停止生产;未取得杂交西瓜《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杂交西瓜种子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依法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