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的暂行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8.01 施行日期: 1992.08.01 题 注 : (1992年8月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92〕157号印发 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全文 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扩大开放,吸引更多的外商来我市投资,开拓招商工作新局面,对积极向我市引荐外资项目者实行奖励,特制定合肥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奖励的暂行办法如下: 一、凡中国公民,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离退体人员、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台胞及国内经济组织、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向我市引荐外商投资项目,并获得成功者,一律给予奖励。 二、引荐者必须提供外商真实投资意向,协助中外双方直接联系,促使外资项目获得成功。 外商投资项目获得成功的标志是进行工商登记,资金到位。 三、奖励标准。根据所引进项目的外方实际出资额按三级累进计奖。 外方出资额(美元) 计奖比例 100万元以内(含100万)3‰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 2‰ 1000万元以上 1‰ 境内人员的奖金以人民币支付。外币将按外币到位之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人民币;境外人员的奖金可以按引进的货币支付。 四、引荐者引进项目,应在市招商公司办理引荐手续;属于引荐到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项目,在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手续。 五、对引荐项目获得的奖金收入,在二万元人民币以内(含二万元)的,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建立市招商奖励基金。奖金来源:①市财政拨款;②由合资、合作项目的中方企业提供奖励基金。 七、建立市招商奖励基金会,统一管理奖励基金,审核奖金额,具体日常工作由市招商公司负责。 八、对引荐内资项目的,参照上述奖励办法执行。 九、引荐者资格认定及奖励细则,另行制定。 十、本办法由市外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