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科技工业园实施蓝印户口管理的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8.31 施行日期: 1998.08.31 题 注 : (1998年8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发〔1998〕14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4年9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促进青岛高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高科园)人流、物流的形成,推动高科园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高科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蓝印户口,是指对在高科园投资或被高科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科园以外人员,经高科园公安、人控部门审批,市公安、人控部门备案,其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章所表示的临时户籍关系。 第三条高科园公安部门是高科园实施蓝印户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高科园人控部门是高科园实施蓝印户口管理的指标管理、组织协调部门。 市人控、公安部门负责高科园实施蓝印户口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一)外商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在高科园投资1年以上、投资额达50万美元的,可以允许所投资企业聘用的境内的技术管理骨干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共3人办理蓝印户口;每增投资50万美元可以增加3人; (二)国内客商在高科园投资1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每达到80万元或累计纳税额每达到30万元或接到高科园随军家属、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每达到16人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允许投资项目法定代表人、领办人、技术管理骨干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1名蓝印户口; (三)在高科园投资的个体私营业主,3年累计纳税额每达到30万元,可以允许业主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1名蓝印户口。 依照本条(一)、(二)项办理蓝印户口的人数,每个项目原则上限10人。 第五条境外人士在高科园内购买外销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购买者或者配偶在省内的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1名蓝印户口。购房建筑面积每增加80平方米,可申请增加办理1名蓝印户口。 第六条市内四区及高科园以外人员被高科园用人单位聘用,工作满1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一)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二)年龄在35周岁以下,有特殊技能或专长的技师(须具备中专、中技或高中以上学历及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 (三)具有普通中专、中技或高中以上学历,获市级科技成果奖的主要承担者; (四)具有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获中教一级职称的教师; (五)夫妻双方原为青岛市市区户口,因支援边疆、三级以及上山下乡户口迁出青岛的,其1名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依照前款各项规定取得蓝印户口满两年者,可以为其配偶和1名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第七条凡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均须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和未曾被劳动教养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证书。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办理蓝印户口的,须提供夫妻关系、子女关系或其他亲属关系的证明。 第八条依照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蓝印户口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额凭据或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投资者出具的保荐书; (四)投资法人单位出具的属于管理人员或具有专业技术、特殊技能的证明。 第九条依照第五条规定申请办理蓝印户口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及相关证明; (二)公证部门出具的与购房者或其配偶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第十条依照第六条规定申请办理蓝印户口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书; (二)人事、劳动等部门出具的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的资格证明; (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工作实绩的证明; (四)属第六条(三)项情况的,须提供获奖证明; (五)属第六条(五)项情况的,须提供父母外迁事由证明、户口迁移证明以及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依照第四条、第六条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均须提供在高科园有固定合法住所的证明。 第十二条依照第四条、第五条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须以书面形式向住所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由公安派出所提报高科园公安部门,依照第六条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须由高科园组织、人事、劳动、工商等部门汇总转报高科园公安部门,经高科园公安部门审查、人控部门复核,报高科园分管领导审签后,由高科园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高科园蓝印户口的人员,不需从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不在高科园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持蓝印户口者,在蓝印户口有效期间,如条件发生变化,仍可按《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补充规定》及其他有关户口迁移规定,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第十四条持蓝印户口者,在子女入托、入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申领营业执照,办理就业、求职手续,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医疗保险等方面,在高科园内与高科园常住户口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蓝印户口,每年由高科园公安部门复检一次。有正当理由需在高科园内变更其住所地或工作单位的,须在7日内到高科园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取得蓝印户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科园公安部门注销其蓝印户口: (一)投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未满5年,抽回或部分抽回投资或转让股权的; (二)被高科园用人单位解聘后,未被高科园其他单位聘用满1年的; (三)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拘留、劳动教养的; (四)年度复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复检的; (五)按规定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取得蓝印户口后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可以按程序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一)取得蓝印户口5年以上的; (二)在同一单位受聘连续工作3年以上、为单位确需且有贡献的(依照第四条、第五条取得蓝印户口者除外); (三)有固定合法住所的。 依照第六条各项取得蓝印户口者,其配偶、子女可同时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第十八条蓝印户口只在高科园内生效。高科园人控、公安部门根据高科园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当年的人口形势,申报年度蓝印户口指标,市人控部门根据全市总的人口状况核准、平衡后下发指标凭证。 蓝印户口簿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蓝印户口的审批手续。对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人控办、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