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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统筹管理办法

2023-8-5 12:22| 发布者: basd| 查看: 118| 评论: 0

摘要: 青岛市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统筹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12.04施行日期: 1999.01.01题注: (1998年12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8〕204号 ...

青岛市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统筹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12.04

施行日期: 1999.01.01

题     注 : (1998年12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8〕204号发布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0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统筹解决城市民兵训练经费,保障城市民兵军事训练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业户,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城市民兵训练经费的统筹。

第三条城市民兵训练经费实行社会统筹、均衡负担、统一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民兵训练经费按照下列规定筹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标准,由市人事保险部门负责筹集;

(二)企业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标准,由市劳动保险部门负责筹集;

(三)个体工商业户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的标准,由所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筹集。

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可以免于参加民兵训练经费的统筹。

第五条人事保险、劳动保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筹集的民兵训练经费,应当于每年4月、10月底以前分两次解缴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城市民兵训练经费专用帐户,其利息收入记入民兵训练经费总额。

第六条统筹的民兵训练经费主要用于市内四区的民兵干部、民兵教练员、民兵应急分队、专业技术分队、基干民兵军事训练和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维修以及训练场地、配套设施(器材)的建设等。

第七条统筹的民兵训练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青岛警备区根据年度民兵训练任务,提出民兵训练经费预算,报市财政部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青岛警备区统一安排使用。

第八条参加民兵军事训练的人员,在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其他各市、区城镇民兵训练经费的统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警备区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